事情是这样的。两个月前,我孩子(不到16岁)与一日本人(28岁)发生争吵,这人兽性发作,殴打我孩子从我家门外到屋里从一楼追打到二楼。当我知道时孩子已被打得遍体鳞伤,衣服已被撕碎。我没有还击他,只是迅速报警。警察赶来听完孩子的叙述,问我想不想告到法庭,我说想,于是这警察又联络另一警察来取证。并告诉我大约两个月后开庭。取证的警察来后,对我孩子的十几处伤口进行了拍照,并带走被撕碎的衣服。另外两警察将那鬼子押进警车走了。
事后我孩子一直在治疗,已经花了很多钱了,正不知道怎么找那鬼子赔偿呢?上周我却收到法庭传票(summons to a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说我did commit an assault on 这个日本人contrary to section 266 of the criminal code.
这是怎么回事?
我该怎么办?
请各位同胞 父老乡亲与一指点,多谢
事后我孩子一直在治疗,已经花了很多钱了,正不知道怎么找那鬼子赔偿呢?上周我却收到法庭传票(summons to a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说我did commit an assault on 这个日本人contrary to section 266 of the criminal code.
这是怎么回事?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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