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杀人逃犯买户口变身 警察受冤成替罪羊
我叫张玻,男,42岁,原是吉林省靖宇县***局的一名人民警察。
我以下所说全是真实的。若有假话本人愿负法律责任。联系方式:13894072553 83840172@qq.com
“林涛”:原户口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1994年因故意杀人在大连监狱服刑,1996年在大连监狱医院脱逃,后被列为辽宁省省内通缉在逃犯。
1997 “林涛”听说吉林省靖宇县***局“卖户口”。便到靖宇通过他人,没需要任何户籍证明和迁移证,以自己随意申报姓名的方式,在交给靖宇***局1300元钱后,为自己改名换姓办理了姓名“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这样身为辽宁省在逃犯的“林涛”摇身一变成了吉林省靖宇县无任何前科劣迹的合法公民“姜振林”。这一过程我均不知情。
5年后的2002年 “姜振林”在靖宇申请出国南非。姜振林户籍在靖宇县***局河北派出所辖区,我当时任河北派出所长,姜振林在我所申请出国的审查时我本人和民警对姜振林进行了调查。同时我本人也在***追逃信息库进行了调查。上网查逃犯的方法是将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输入追逃系统,系统自动筛选(注:追逃系统至今无自动照片比对功能)。由于他已经改名换姓,并且“姜振林”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姜振林”原是辽宁庄河人“林涛”。***追逃信息库中也没有“姜振林”。所以我签署同意出国的意见,之后“姜振林”出国到了南非。1年后的2003年“姜振林”在南非犯罪被吉林省刑警总队带回国,此时才知道他原户口是辽宁庄河的叫林涛,是辽宁省内通缉的逃犯。其“姜振林”的户口是吉林省靖宇县***局1997年给其办理的。
又过3年后的2007年靖宇县检察院对我刑拘并起诉,期间检察院给法院施加压力后我被判10个月的刑罚。理由是派出所当时没审查出“姜振林”原户口是辽宁庄河逃犯“林涛”。
我认为:
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是省、县级***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当时出国申请人是“姜振林”而不是“林涛”当时无任何资料证明姜振林是不能出国的“五种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是林涛的犯罪证明材料,并没有任何姜振林违法犯罪的材料,当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资料证明姜振林与林涛有任何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哪个、哪一级调查人对其调查都无法查出发现他是杀人、脱逃犯的林涛(一审和一审重审中公诉人也当庭承认这一观点),更无法预知他出国后犯罪。所以姜振林不属于不能出国的“五种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的出国条件。应当批准出国。
“林涛”(姜振林)之所以能够顺利获得出国批准手续,是因为1997年***局“卖户口”以及相关办户口人员为其改名换姓落户口使其拥有合法的“护身符”,即靖宇县居民“姜振林”的真实的户口、身份证。因此,我认为,导致林涛以合法身份走出国门的根源,是未经审查便为林涛以姜振林名义落户口、办理合法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时至今日2009年姜振林的户口仍然存在于靖宇县***局户口档案中)。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卖户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起诉而对我们无辜的起诉判刑,这是明显的随意执法。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不应有如此冤案发生。我将此案曝于天下,我要以法律手段找回公道、找回应有的公正!!!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我叫张玻,男,42岁,原是吉林省靖宇县***局的一名人民警察。
我以下所说全是真实的。若有假话本人愿负法律责任。联系方式:13894072553 83840172@qq.com
“林涛”:原户口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1994年因故意杀人在大连监狱服刑,1996年在大连监狱医院脱逃,后被列为辽宁省省内通缉在逃犯。
1997 “林涛”听说吉林省靖宇县***局“卖户口”。便到靖宇通过他人,没需要任何户籍证明和迁移证,以自己随意申报姓名的方式,在交给靖宇***局1300元钱后,为自己改名换姓办理了姓名“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这样身为辽宁省在逃犯的“林涛”摇身一变成了吉林省靖宇县无任何前科劣迹的合法公民“姜振林”。这一过程我均不知情。
5年后的2002年 “姜振林”在靖宇申请出国南非。姜振林户籍在靖宇县***局河北派出所辖区,我当时任河北派出所长,姜振林在我所申请出国的审查时我本人和民警对姜振林进行了调查。同时我本人也在***追逃信息库进行了调查。上网查逃犯的方法是将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输入追逃系统,系统自动筛选(注:追逃系统至今无自动照片比对功能)。由于他已经改名换姓,并且“姜振林”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姜振林”原是辽宁庄河人“林涛”。***追逃信息库中也没有“姜振林”。所以我签署同意出国的意见,之后“姜振林”出国到了南非。1年后的2003年“姜振林”在南非犯罪被吉林省刑警总队带回国,此时才知道他原户口是辽宁庄河的叫林涛,是辽宁省内通缉的逃犯。其“姜振林”的户口是吉林省靖宇县***局1997年给其办理的。
又过3年后的2007年靖宇县检察院对我刑拘并起诉,期间检察院给法院施加压力后我被判10个月的刑罚。理由是派出所当时没审查出“姜振林”原户口是辽宁庄河逃犯“林涛”。
我认为:
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是省、县级***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当时出国申请人是“姜振林”而不是“林涛”当时无任何资料证明姜振林是不能出国的“五种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是林涛的犯罪证明材料,并没有任何姜振林违法犯罪的材料,当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资料证明姜振林与林涛有任何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哪个、哪一级调查人对其调查都无法查出发现他是杀人、脱逃犯的林涛(一审和一审重审中公诉人也当庭承认这一观点),更无法预知他出国后犯罪。所以姜振林不属于不能出国的“五种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的出国条件。应当批准出国。
“林涛”(姜振林)之所以能够顺利获得出国批准手续,是因为1997年***局“卖户口”以及相关办户口人员为其改名换姓落户口使其拥有合法的“护身符”,即靖宇县居民“姜振林”的真实的户口、身份证。因此,我认为,导致林涛以合法身份走出国门的根源,是未经审查便为林涛以姜振林名义落户口、办理合法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时至今日2009年姜振林的户口仍然存在于靖宇县***局户口档案中)。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卖户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起诉而对我们无辜的起诉判刑,这是明显的随意执法。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不应有如此冤案发生。我将此案曝于天下,我要以法律手段找回公道、找回应有的公正!!!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