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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 陈伟 (注:好文呀!资料详实可靠,这种CASE BY CASE的阐述原胜于一些对自由和民主泛泛的讨论,推荐一读。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回首往事,1992 年洛杉矶市发生震撼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与新闻媒体报导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一)震惊全美的无罪判决

  1991年3月3日,堪称美国当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国为首的联军提出的停火条件,海湾战争正式结束。美军以148人阵亡、458人负伤的代价,取得重创伊拉克42个师,一举收复科威特的空前胜利。同一天,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阵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瞅着那浓烟四起、满目疮夷的景象,令人整个儿感觉是置身于刚刚遭受过猛烈空袭的中东古城巴格达。

  实际上,当得知无罪判决结果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惊讶、意外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

  要说这事可真是有点儿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那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由10位白人、1位亚裔和1位拉美裔组成的陪审团那天全都吃错了药吗?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它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审判时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晚间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给陪审团看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三大电视新闻网播放的电视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和画面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已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预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证据,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因此,无罪判决一出,空前大祸从天而降。

  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每一次开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档案,在结案后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开的金案原始档案和当事人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二)借酒耍疯的超级壮汉

  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市,从小酷爱体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职业选手水准,但学习一塌糊涂,中学没念完就退学当了建筑工人。罗德尼·金其人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气比原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Dennis Rodman)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这恐怕要跟两位著名的黑人篮球明星比较一下,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球技出神入化、人称"空中飞人"的原公牛队后卫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体重195磅;体壮如牛、绰号"邮差"的爵士队强力前锋卡尔·马龙(Karl Malone),身高2.08米,体重260磅。相形之下,罗德尼·金身高1.88米,体重250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经过与两位大牌球星的这番对比,如果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把罗德尼·金描述为一个超级强壮的大汉,恐怕没人会否认吧。

  金的野牛脾气到底有多邪乎呢?这也要举个例子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1989 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韩裔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为这点小事儿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乾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入狱后,金表现特别好,是监狱里的模范犯人。1990年12月,狱方同意他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狱后,找了一份建筑工的活儿,重新干起了卖力气的老本行。起初他还能控制自己,但时间一长,架不住酒肉朋友热情相劝,禁酒的假释条件逐渐忘到脑后,他重开酒戒,经常开怀畅饮,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与他的两位黑人哥们儿在一起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他一边看球一边痛饮,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气的金东倒西歪,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飞驶。已经喝迷糊了的金一点也没觉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辆加州公路巡逻处的警车。警车中的女巡警辛格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紧追。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霎时间,警灯闪烁,警笛嘶鸣,勒令金立刻停车。金的哥们儿在车内连声高叫:后面是警察,快停车!可是,罗德尼·金却跟没听见一样,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看来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个有案底在身的假释犯,酒后驾车被警方抓获后,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可是,一个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应当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脱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释罪犯酒后驾车并试图逃脱警察追捕,将被重罚。金本人后来对记者解释了当时拒不停车的原因,称自己在狱外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狱。至于超速驾驶一事,金狡辩说,他当时并没注意看车速表,凭感觉,车速大约在时速80英里左右。

  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证时说,金当时的时速大约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这个车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道,美国陆军装备的眼镜蛇式武装攻击直升机,在满载兵器和弹药时的最高速度为时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时速为65英里。

  在法庭审判时,金本人没有就超速驾驶、拒不停车等问题出庭宣誓作证,这是其律师给支的高招儿。律师担心,在酒后超速驾车和拒不停车两件事上,金并不占理,出庭作证肯定对他不利。至于后来挨打的经过,自有录像和医生报告为证,警方无法抵赖。如果金本人出庭为挨打一事作证,虽然有可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但被告律师肯定会借机盘问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释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来,捎带着把金证词的可信度贬得一钱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证,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师不得随意向陪审团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三)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

  在辛格警官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驱车拐进了市区的一条小路,谁料想,前方一辆大卡车已把路堵得严严实实。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天上直升飞机盘旋轰鸣,地面2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金已是插翅难逃了。

  辛格警官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无路可逃的逃犯立刻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吓得魂不附体,连滚带爬,趴在地上只敢喘气,不敢吱声,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上来的酒劲儿,他迷迷糊糊地感到,这回恐怕是闯下大祸了,这么多警察围上来,天上还有直升飞机盘旋,再怎么折腾也难逃法网了,乾脆破罐破摔,借酒耍疯,把警官气晕一个算一个。面对辛格警官的厉声警告,金毫无反应,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空中的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警官气得七窍生烟,继续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就在这时,站在辛格警官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 Konn)警长突然大吼一声:"停住"!原来,孔恩警长是洛杉矶市警察局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此外,在嫌犯手中无刀无枪的情况下,警方是不能轻易动枪的。听到吼声后,辛格警官回头一瞅,见是孔恩警长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难而退,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警长一挥手,4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4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4位警官贴身格斗。一番徒手较量,4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其中数肚皮已发福的鲍威尔警官跌得最狼狈。

  孔恩警长见状大惊,在警告无效后,他启动了高压电警棍,想一举将金打翻在地。照常理,这五万伏电压的高压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2.20米、体重320磅的湖人队中锋侠客·奥尼尔(Shaquille O'neal)恐怕也会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长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转瞬之间就站了起来。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高喊:"不要打头部,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金,远远超出了适度动武的范围。虽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此时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服从命令,一直不停地滚动。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记警棍之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并趴在地上不再动弹。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叫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急救室抢救。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耍蛮拒捕,警方若适度使用武力,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4个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迸裂、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恨过毒。在常人眼中,当年白人三K党徒私刑黑人也不过如此。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原来,距殴打现场约30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拿起几天前才购买的一架索尼牌摄像机来到阳台,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81秒钟的实况录像。

  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画面,也没拍摄到4位警官与金徒手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丢人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短短81秒钟录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最出名的业余摄像师。

  (四)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

  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给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偶然拍摄到一段警察打人的录像,问警方是否有兴趣看看?谁知道,接电话的警官鬼迷心窍,竟然表示毫无兴趣。主动靠过去的热脸蛋却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气之下,便给CNN洛杉矶办事处打了个电话,但却没人接电话。为保证录像画面的新闻时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决定主动送货上门,驱车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市的地方电视台KTLA。

  这可真是天上掉馅儿饼啊!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KTLA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当机立断高价卖下录像。经总裁拍板,编辑们把长度为81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长度68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大张旗鼓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反复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CNN总部在录像播出三个星期之后,才知道KTLA提供的录像带删除了至关重要的部份,副总裁特纳(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后重播这条新闻时,应把被删剪的部份补上〔2〕。说来也巧,笔者当年正在美国大学读洋书遭洋罪,平时极少看电视,但有一天在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等人时,极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闻中有金拒捕的画面,总共也就是两三秒钟时间。可是,三大电视网和KTLA 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仍然照播不误删剪过的录像。

  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新闻和娱乐节目都是免费的,KTLA电视台的节目在洛杉矶地区也不收费,但CNN的电视节目却只有那些已购买了有线电视节目(Cable TV)的观众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阶层一般很少有人花额外的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而且,普通美国民众生活节奏紧张,即使花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赛实况、专门频道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名片,每天认真收看CNN新闻的观众并不多,更很少有人会注意警察打人录像的微小差别。因此,真正知道原始录像被删剪一事的美国人,可以说微乎其微。

  甚至就连老布什总统也被蒙在鼓中。与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点上班,下午3点下班)的里根总统不一样,老布什总统宵衣旰食,事必躬亲,加上曾出任美国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经历,新闻媒体便讥讽他是"国务院中国科科长兼中央情报局首席情报分析员"。老布什整天瞎忙,自然不会有闲功夫关注金案详情,更不会留意CNN新闻节目中电视画面的微小变化,所以才会在得知无罪判决消息时,大发雷霆。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 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使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最终激起民变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导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导,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唯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导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罗德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因此,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经过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必须能够证明报导是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 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国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 Clark,任期1949─1967)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 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3〕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宣传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3%。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警方被告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基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经验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被告律师根据录像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陷入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陪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辩解说:"金从未失去控制","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过程,是他自己决定逮捕的时间要多久","他并没有遭到虐待","很多时候警棍根本没有打到身上","警察的行为完全合法"。另一位陪审员表示:"警察有权在必要时使用暴力进行逮捕,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纳税人雇他们干的"。〔4〕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5〕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6〕(United States v. 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运动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种种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并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吱,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候选人提出诸如"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之类的问题,令被告律师大惊失色。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量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对孔恩诉美国案〔7〕(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消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份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8〕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注释
〔1〕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Laurence Powell, Timothy E. Wind, Theodore Briseno and Stacey Koon (1992).
〔2〕Lou Cannon, Official Negligence. How Rodney King and the riots changed Los Angeles and the LAPD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97), p.24. (注明:当时CNN副总裁Ed Turner 与总裁 Ted Turner 同姓不同名)
〔3〕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 (1966), http://laws.findlaw.com/us/384/333.html
〔4〕The Rodney King Case: what the jury saw in CA v. Powell [video recording], (Oak Forest, IL: MPI Home Video, 1992)
〔5〕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当大陪审团作出起诉的裁定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继续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发生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法官依法量刑,作出司法判决。
〔6〕United States v. Lanza, 260 U.S. 377 (1922), http://laws.findlaw.com/us/260/377.html
〔7〕Koon v. United States, 000 U.S. U20014 (1996), http://laws.findlaw.com/us/020014.html
〔8〕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1941), http://laws.findlaw.com/us/314/252.html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29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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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林达: 洛杉矶骚乱(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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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种族问题确实是复杂的,也完全可能是表现激烈的。五年前的洛杉矶暴
    乱可以说就是一个缩影。我们来到这里不久,就和所有的美国人一起,受到了这场
    美国25年来最大的暴力事件的冲击。

    这一场被比作是“地震”的美国大都市暴乱,起因却是一个看上去似乎是微不
    足道的酗酒超速驾车事件。

    这样的交通事件,不要说是在美国,就是在洛杉矶这样的大都市,一年都不知
    要发生多少起。 所以,1991年3月3日,当四名洛杉矶警察局的白人警察,在210号
    公路发现一辆超速车,随即按常规拉亮警灯尾随上去的时候,他们一定做梦也没有
    想到,他们自己,以及被追逐的超速驾车者,那个名叫洛德尼·金的黑人青年,都
    从此一脚踏进了一个历史的陷井。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他们的名字都将永远与一
    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联在一起,写进美国历史的教科书。

    那已经是午夜以后了。 一辆车偶然经过这条210号公路。驾车人发现,在黑漆
    漆的公路边,强烈的车灯前,有四名白人警察正在殴打一名黑人。这名过路人并不
    是一个新闻记者,鬼使神差一般,他想到操起车上恰好携带的摄像机,对准了他所
    看到的景象。

    于是,这短短83秒钟的录象,此后不仅成为美国最轰动的新闻录象之一,而且
    多次出现在全世界的电视机屏幕上。直至六年以后的今天,我们仍然时不时地在电
    视里看到这段录象。我们相信,在今后的许许多多年里,这段录象还将经常出现在
    美国的各种电视专题节目里,比如说,讨论司法公正的,讨论警察权限的,等等。
    当然更多的,就是出现在讨论种族问题的电视节目上。

    事实上,洛杉矶暴乱的发生,已经是上述事件发生的整整一年以后。在这一年
    里,美国人就是不断地在电视中重复看到这段录象,并且在等候。他们在等什么呢?
    殴打事件发生后,四名白人警察很快以攻击罪这样一个刑事罪被起诉,在地方法庭
    受到审判。人们在等待的,就是这场审判的结果。

    接下来的事情, 你在中国也立即从电视里看到了报导。1992年4月29日下午,
    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宣布了他们所得出的四名警察被告“罪名不成立”的结论。就
    在当天晚上,洛杉矶发生暴乱,持续了几十个小时。同时,在美国南方的亚特兰大
    市,就是96年奥运会的举办地,也随后发生了规模较小的类似骚乱,但是影响要小
    得多。

    洛杉矶暴动的规模,相信你即使远在大洋彼岸,也一定留下了深刻印象。记得
    当时你和我们在中国的其他亲友,都曾来信对我们的安全表示关切,可见在某种意
    义上,今天的世界各地已经大大地缩短了距离。在这里,我想再强调几个简单的数
    字,以证实你当时在中国的电视新闻里看到的一切,确实所见不虚。

    在这场短短几十小时的洛杉矶暴乱中,死亡人数超过50名,受伤人数超过2000
    名,超过1000幢大小建筑物被焚毁,经济损失在十亿美元左右。

    我想,你一定早已作出逻辑非常清楚的判断。那就是,白人警察出于种族歧视
    借机殴打黑人,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员又无视录象所反应的警察犯罪事实,蓄意偏袒
    白人警察,宣布他们罪名不成立。于是,忍无可忍的黑人群众奋起反抗。因此,洛
    杉矶暴动清楚地反应了以白人和黑人为主要矛盾的美国社会种族对抗的现状。我只
    能说,你的判断只在局部意义上是正确的。

    你得到的信息是简要的,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世界上发生的
    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
    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在1995年,我第一次提笔给你写
    这些介绍美国的信时,曾经简略地提到过这次洛杉矶暴乱,也提到过它并不那么简
    单,不是人们远远扫一眼就能够轻易得出结论的。它牵涉到美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各
    类问题,而种族问题又是无法剥离地和其它问题死死缠在一起。

    让我们再回到这个事件的起点, 回到1991年在洛杉矶210号公路上所发生的这
    个案件。看看在此后一年多的调查审理中,那个由10名白人,一名亚裔,一名拉丁
    裔组成的陪审团,究竟根据什么样的辩方证据,在看了几十遍作为检方证据的录象
    带之后,会依然得出“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还是,根据推论,他们这十二个人
    只是简单的“种族主义者”?

    陪审员们看到的事实是这样的。在案发的午夜,当四名警察发现那辆超速车的
    时候,它的速度是每小时一百英里(相当于时速一百六十公里〕。在1991年,全美
    国的最高公路限速是六十五英里。在美国,超速开车的情况应该说还是相当普遍的,
    同时警察对超速的管制也相当严格。但是,即使是经常怀着侥幸心理开快车的人,
    也会承认,每小时一百英里的速度是相当离谱了。

    人们常常说,美国是一个危险的地方。在最近的一次民意测验中,绝大多数美
    国人表示,现在他们的生活远比过去显得不安全,这也正是我们在这里的感觉。而
    这个不安全感,大家基本上首先指的是公路行车的交通流量大和速度快所带来的危
    险。

    有关行车我再给你举一个例子。我刚到美国的时候,比我早来几年的朋友给我
    的第一个电话里,就有这样的忠告:第一,尽早学会开车;第二,当教你开车的人
    没有坐在一旁监督时,无论如何不要自己开出去练习驾驶。他还补了一句,否则,
    出了事你有可能被指控犯了谋杀罪。第一条很好理解,第二条是怎么回事呢?当时
    我很摸不着头脑。

    后来我才知道:美国的法律规定,持有见习驾驶执照的人,尚处于学习阶段。
    为了行车安全,必须在持有一年以上正式驾驶执照者的同车监督下,才能出门练习
    开车。否则,万一出了车祸,造成人员伤亡的话,犯规者就必须面临谋杀罪的起诉。
    可是,为什么是谋杀罪呢?谋杀罪在这里是一个法律定义,和我们的通俗理解有一
    些差异。美国的法律认定,如果你明知自己的某一个动作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生命危
    险,你仍然违法去做了,那么一旦意外发生,你所承担的后果就是在“谋杀罪”的
    法律范畴之内。根据同样的道理,酗酒开车造成伤亡的话,面临的也是谋杀罪。

    之所以向你提到这些“题外话”,主要是让你对这里的“酗酒后大幅度超速行
    车”的概念有一些了解。然而,洛德尼·金的案件还不止是这样一个危险的违章驾
    车事件。

    当时,警察用测速器测到了一百英里的超速行车之后,当然还不知道他是酒后
    驾车,他们只是按常规打出警灯就尾随上去。在这里,任何人看到自己后面有警灯
    闪亮,都知道必须向慢车道方向换车道,给警车让路。如果发现警车随你一起换车
    道,继续在闪灯,那就说明他是冲着你来的,必须立即让到路边停车。这是美国生
    活中“行”这一部分的生活常识。停下来,也就是一个交通犯规处理的问题。不停
    甚至企图逃跑拒捕,被抓到之后罪名就大了。再说,警车都是好车,又有法律所赋
    予的抓逃犯的超速权利,事实上也很难逃得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绝不
    会作出“逃”的选择。

    那么是不是还有人逃呢? 还是有的。 这种情况的绝大多数是一些不能与警察
    “照面”的人。比如,他是通缉犯,又比如,他是有案在身,吃不准警察是否已经
    掌握了他的情况。因为警车里都有电脑,警察截下违章车辆之后,首先是索取驾驶
    执照,把执照的号码输入电脑系统,查一查案底。然而,即使是一些害怕查案底的
    人,也不是都选择“逃”。因为脑子稍微清楚一些,就知道还有个“逃不掉”的问
    题。“逃”而“逃不掉”,岂不是徒然罪加一等。所以真正下决心逃的,一般都是
    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者是脑子不清楚的不顾后果的家伙。

    更何况,在警察的追赶下飙车夺路而逃,不论逃的,追的,还是在同一路段的
    其它车辆,都有极大的生命危险。可想而知,这时已经不仅仅是车速快的问题,任
    何交通规则都会被弃之不顾。我们的朋友卡琳就曾经在通往机场的公路上,遇到过
    一次逆车流方向的警匪飞车追捕。此后一提起来总是后怕不已,总觉得是拣了一条
    命。

    偏偏在那个午夜,不知是不是酒精在起作用,洛德尼·金选择了逃。他本来已
    经是一百英里的车速,再一逃,更是望尘莫及,时速一度达到一百一十五英里。就
    是这一逃,不仅改变了违规驾车的性质,也使得四名警察的神经被强烈刺激起来,
    完全处于一级战备状态。按照经验,他们知道自己可能遇到了非常危险的情况。这
    个危险,除了超速追赶可能遭遇的车祸之外,还包括前面很可能是一个持抢的亡命
    徒一类。然而,逃的人可以有“逃”和“不逃”的考虑,警察的的工作职责却使他
    们没有“追”还是“不追”的选择。他们也就从毫无准备提升到一级战备,突然神
    经高度紧张地拉响警报高速追上去了。

    看来刺耳的警报也没有起任何作用。这一追,整整追出去好几个英里。之后,
    洛德尼·金因为拼不过警车的速度才被迫停车。停车之后的最初阶段,是最紧张的。
    在美国,当警察与某个人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法律要求平民首先必须服从警察的
    指令,使得双方之间非常危险的高度紧张的对峙状态尽快缓解。这种情况下的警察
    指令也都是规范化的。例如,要求背对警察,手放在车顶上或是后脑勺上,甚至要
    求趴下。

    在这里,这一点是达到共识的,即,要求平民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服从这些指令,
    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是有规范的,是可以预测的,而另外一方的反
    应是很难预测的。如果,被追捕一方不立即听从警察的指示,相反采取一些抗拒的
    动作,警方就有可能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危险作出过度的判断
    和反应。这样,即使是一些原本不应该发生危险的事件,也会出现伤害。

    因为,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权利开枪。加州的类似追车案件还有过一个录
    象集,在电视台放过。整个过程都是从直升飞机上拍下来的。这些案子的最后结局
    如果是抗拒的,多数都导致枪击。抗拒者因此送命的也有。没有人提出异议。因为
    警察的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在洛德尼·金的案子里,在高速追车几英里被迫停车之后,他走出了汽车,但
    是并没有听从警察的任何指令,没有做任何警察要求的动作,并且还在嘲笑这几名
    持枪围着他的警察。在法律上来说,他属于拒捕的范围。于是,警察冲上去试图用
    警棍制服他。前面提到,拒捕的处境是极其危险的。拒捕表明了一种态度,警察防
    范的心理层次也就是不一样的。如果他反抗的动作大一些,如果他出现一些可能使
    警察误会的动作,处于备战状态的警察都有可能出于自卫的目的而开枪。而且有拒
    捕在先,法律很难追究警察的责任。所幸的是,这样的情况在洛德尼·金身上总算
    没有发生。

    此后,就是大家在电视里都已经看到的那一场警棍殴打。上面发生的这些故事,
    洛德尼。金本人也没有否认。除了上述的事实之外,四名警察被告的律师还向陪审
    团指出,如果洛德尼·金下车以后不拒捕,这一切是不会发生的,他本人的意愿完
    全可以随时中止这些警察武力拘捕的行为。只要他按照法律遵从警察的指示,一切
    早就结束了。律师强调,发生的殴打只是拒捕造成的后果,警察遇到拒捕,他们也
    别无选择,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为了证明四名警察被告并不是因为怀有种族恶意
    而对洛德尼·金进行攻击。被告的律师甚至向陪审团提出这样一个相当有力的证据,
    就是,当时这辆在黑夜里高速逃窜的汽车里,实际上一共载有三个人。另外两个人
    由于一出汽车就完全遵从警察的指令去做,结果他们毫发未损,没有受到任何打击,
    而这两名被捕者也是黑人。

    那么,如果遇到拒捕,警察使用警棍是合法的吗?应该说是的。作为警察这样
    一个非常特殊的执法者,他是有许多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的。比如说,遇到危险的
    嫌疑犯拒捕或者暴力拒捕时,警察可以动用警棍甚至于开枪。因为众所周知,警察
    的工作是高危险度的工作,他也有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再者,没有人会否
    认,动用武力有时也是制服对方唯一有效方法。可是,疑问并没有解决。在那段83
    秒钟的录像带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在被殴打之后已经失去了反抗
    能力。这就有了一个使用武力是否过度的问题。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同一段录像带,也在法庭上成了四名被告的律师用
    于向陪审团证明他们无罪的辩方证据。这怎么可能呢?被告律师是这样做的。这段
    83秒钟的录像带被辩方律师一次次的停格切割开来放。就在一段殴打之后的停格处,
    辩方律师向陪审团指出,在停格的画面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正在挺身起
    来,或者是正在企图挺身起来。同时有辩方的证词证明,他在企图站起来的同时,
    甚至企图用脚还击。

    在这段录象的中间,有一个画面停格处显示他已经完全躺在地上,但此时画面
    上的警察也不在动手,一名警察的手伸向口袋,他在法庭上解释说,这时他们以为
    嫌犯已被制服,他们于是停止了打击,他正在打算向口袋里掏手铐。这说明他们打
    击的目的仅仅是试图制服嫌犯。但是,下一个时段录像带的停格,显示嫌犯又在企
    图站起来,于是律师辩称,这是警察又开始殴打的起因。辩方证人还证明身高六英
    尺三英寸,体重为二百五十磅的洛德尼·金格外强壮,他在经受五千伏高压的电警
    棍两次电击之后,依然无法被制服。

    然而,陪审员们毕竟都是普通的美国老百姓。在今天的美国,没有什么比对一
    个无辜者的血腥暴力镜头更能使正常平民感到恶心的了。更何况,施暴者是作为武
    装警察的政府工作人员,受害者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平民。因此,有了这样一段录像
    带在先,辩方要使12名陪审员一致认同,这样的血腥暴力只是一种“工作状态”,
    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被告律师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向陪审团介绍警察,尤其是在洛杉矶这样
    一个大都市执勤的警察,其工作的危险性和特殊性。

    说起美国的警察,这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美国警察的面貌是很不相同的。
    除去个人品质素质的因素,这种面貌的不同往往是有区域性的。我曾经告诉过你,
    美国绝大多数地方是安闲和宁静的。不要说乡村,那些中小城市的警察,常常都会
    给你一个“雷峰叔叔”的感觉。在这些地方,实际上警察分为两部分。正儿八经的
    正宗警察并不多,更多的是地方治安警察。他们也穿警服,在英语里用的是完全不
    同的词。这些地方治安警察都是当地的老百姓们投票选出来的,更是特别注重和社
    区居民搞好关系。

    我曾经看到报纸上有人写了这样一段亲身经历。说是他刚到美国的时候,曾和
    一名美国朋友一起出游。可是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加油,开到一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
    的地方,车子没油熄了火。这时,恰好有一个警察经过。他们上去求助,那个警察
    非常抱歉地说,他实在是另有公务在身,无法帮忙,让他们另想办法,态度也十分
    诚恳。他看看也无可指摘。谁知,他的美国朋友闻之勃然大怒。他对警察说,你怎
    么能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给老百姓解决困难。那个警察连忙道歉,扔下他的公务,
    设法去找了油壶,弄了一壶油来,并且向他们指点了方向,使他们能够维持开到最
    近的加油站。

    在美国的大多数地方,这种主人和公仆的关系是相当清楚的。我们也在美国各
    个地方,由于各种原因,有过和警察打交道和接受警察帮助的经历,感觉都很好。
    有时甚至使我们颇为感动。在这些地方,只要是一个守法公民,看不出任何理由必
    须害怕警察,或者讨厌警察。尤其是许多外来的新移民,刚到这里的时候,更是对
    这里的良好警民关系印象深刻。

    但是,我们很快知道,实际上,警察的面貌,是和地区的治安情况相对应的。
    第一次我们和一个美国朋友谈起我们对美国警察的好印象时,她立即告诉我们,在
    一些大都市是完全不一样的。她在大都市生活过,她感觉那里的警察相当“势利眼”。
    她本人是一个标准的白人,虽说是移民,但是英语非常流利,完全没有外国口音。
    所以,她对于警察“势利眼”的指责,还不包括“种族歧视”和“移民歧视”这样
    的范围,她指的是“穷人歧视”。她当时在大都市生活时,也算是在底层。所以她
    说,她当时总是感觉警察对他们充满警惕,一副担心他们是不是罪犯的样子,令她
    感觉很不舒服。

    确实当我们在这里生活的时间长了,也接触了大城市的生活之后,对于这种截
    然不同的美国警察面貌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很多美国人对大都市警察都是摇头的,
    其中尤其是纽约市和洛杉矶市的警察,最为“恶名昭著”。同时大家也承认,这些
    大都市警察承担的是最粗砺的工作,非常危险而艰苦。

    最近我们去了一个小城市,看到一个地方治安警察正在和一位女士很安闲地聊
    天。当这位女士离开以后,他试图从地上拣起他喝了一半的一个可乐罐。由于他挺
    着很大的一个啤酒肚,几乎是非常艰难地弯下身去,才勉强够着了那个罐子。我们
    看了,不由地笑道:可想而知这个地方的治安是多么地好。若是治安差的话,他这
    么不灵便,选民们怎么可能选他当警察啊!

    在大都市就完全不同了,情况可以变得非常复杂。例如,我曾经对你说过,庞
    大的流动移民群,永远是美国故事的一个大背景。就在1996年,美国移民局遣返了
    十一万非法移民,其中包括五万多名罪犯。(记得两年前给你的信中,介绍了1994
    年的统计数字,当时非法移民遣返的数字还只有四万四千名)。这里,还不包括有
    七万八千名非法移民在面临被遣返时,选择了自动离境。根据美国移民局的估计,
    1996年,虽然在边境成功地阻挡了一百三十万人入境,但是,还是有二十七万五千
    名非法移民进入美国。仍然滞留在美国的非法移民则约有五百万。

    仅在这十一万被遣返的非法移民中,洛杉矶市所在的加利福尼亚州,就占了这
    个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一,达到四万六千名。相信作为该州第一大都市的洛杉矶,肯
    定又在这个数字里占了一大块。洛杉矶警察局人手再充足,也敌不过这样高犯罪率
    的“流动大军”。更何况,这些数字只是被遣返的非法移民和其中的罪犯,那么,
    还有那些没有被遣返的呢?没有被抓住的呢?合法移民中的罪犯呢?土生土长的罪
    犯呢?

    美国的大都市从地理概念上来说也非常大。同一个都市,面貌也很不同。人们
    所指的,都是几个出名的“问题区”。那些数字庞大并且往往处于流动状态的罪犯,
    他们的大多数都会集中在这些“问题区”里。在那里执勤的警察工作危险,精神状
    态紧张,因公伤亡的比例也很高。在时时处处都可能出现“敌情”的状态下工作,
    你指望他是什么样的面貌呢?在洛杉矶大暴乱之后,市警察局的局长发表了一篇文
    章,他说他相信洛杉矶警察是世界上最好的警察之一,但是他们“不是完美的”。
    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不论是不是陪审员,都会承认,他们几乎不可能是完美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向说服陪审员理解洛杉矶警察工作的艰难危险,可以提供的
    实例证据真是太多了。被告律师向陪审团举了大量实例,说明不仅一般来讲,洛杉
    矶警察是一个高伤亡率的危险工作,而且在完全类似于洛德尼·金的事件里,警察
    的处境也是危险的,是有可能被伤害,甚至送命的。这一点也很好理解。不要说截
    下来的罪犯有的是拔枪拔刀的,就是飞车截拦造成连环车祸也是常有的事。在追截
    中,当一辆辆警车象好莱坞电影中那样翻滚出去,难道你指望警察还能一个个利利
    索索地再从里面爬出来吗?

    被告律师进一步向陪审团指出,这种职业危险造成的结果是什么?首先,它造
    成了警察职业性的神经紧张。在这种紧张状态下,在常人看来已经完全解除了危险
    的一个嫌疑犯,警察依据他们的经验,从他们眼中看出去,完全可能仍然还是危险
    的。因此对于拒捕者,不到彻底制服,他们就不会放心。被告律师认为,这种职业
    危险更重要的一个后果就是,政府为了减少警察的伤亡,也为了有效地制服罪犯,
    对于警察都有一套使用暴力的职业训练。例如,如何使用枪支,如果用警棍对付非
    常危险的对手,如果在仅仅导致疼痛的攻击不起作用的时候,如何造成骨折,以达
    到彻底制服的目的。所以,在这些来自平民的陪审员眼里显得无法接受的暴力场面,
    对于警察,只是他们执行公务的常规作业的一部分。

    对于警察的职业性精神紧张和特殊训练所造成的后果,我们的生活中也有一些
    体会。我们的朋友达尼拉的汽车后面,有一条粘贴的标语。这在美国非常普遍,有
    的人是用一条标语表达一种看法,有的人只是开一个玩笑。她的标语内容非常少见,
    是支持警察工作的。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当地警察家属协会印制的。达尼拉是这
    个协会的成员,她的丈夫杰米是一个警察。后来,我们和杰米也成了好朋友,看上
    去和常人没什么两样。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使我们意识到,他在心理上是和大家
    不一样的。

    这里的人一般上门拜访之前都会打电话通知。但是,在传统安静的小城镇,也
    偶有非常熟悉的近邻直接上门借东西的,当然一般至少会敲门,直接开门闯入的很
    少。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主人感觉被打搅了,至多是有些不高兴。但是,杰米在一
    次这样的邻居突然拜访时,门一开他差不多是条件反射般立即就拔枪对准了来访者。
    这几乎吓坏了所有的人。不仅是这位来访的邻居和达尼拉饱受惊吓,事后他自己也
    感到吓了一跳。要知道,杰米所生活和执勤的大学城,还是一个公认治安相当好的
    地方。但是,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现实生活里,他作为警察毕竟在面对一个与
    众不同的世界。他所受到的职业训练也已经成为他的本能的一部分。

    还有一次,我们在夜半行车的时候被警察截下查问,当时需要打开车内的顶灯,
    可是开关坏了。我就自然地拉开一点车门,因为车门的开启可以带动顶灯的自动开
    关。这时,警察虽然对我们依然很礼貌,但他坚持要求我们把门关严。我们照办了
    他才敢接近。后来我们问了杰米才知道,在他们的训练指示中有这么一条,要防止
    攻击性的车门撞击。猛然打开的车门,是罪犯常用的“武器”。他还告诉我们,即
    使在公路上拦下一辆看上去很正常的车,警察实际上也是很紧张的,尤其是在夜间。
    从警察的眼里看出来,什么都可能发生。

    我们再回到法庭上。我之所以给你介绍这些,是让你理解,在法庭上,陪审团
    所面对的证据不仅仅如那段83秒钟的录像带那么简单。同时,陪审团所经历的判断
    也比你所想象的要复杂难断得多。

    陪审团在法庭上除了检方的证据之外,他们从辩方证据中得到的是什么事实和
    印象呢?第一,洛德尼·金在案发那天晚上的行为,使警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可
    能是一个极其危险的犯罪份子。第二,他自始自终拒捕,因此警方有充分理由根据
    他们的专业训练,以武力制服他。所以,警察攻击行为中,至少前面的一部分是无
    可指摘的。第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警察的攻击是蓄意出自种族歧视。唯一有争执
    的部分,是这场攻击的最后阶段是否必要,是否是滥用权力。

    这最后一段是对辩方不利的。但是,你可以看到,这么一分析以后,一个原来
    看上去是铁证如山的大案件,已经面目全非。不仅案情的规模缩小,它的性质似乎
    也有所改变。至少,已经变得可以探讨,而且是技术性的细节探讨。

    现在,摆在陪审团面前,最终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这段83秒录象的最后
    一段。根据检方的指控,这时洛德尼·金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警察已经完全没有理
    由再度攻击。根据辩方律师的辩护,从录象最后一部分停格的画面看,洛德尼·金
    依然没有遵从警方指令去做就范的规定动作,仍在试图起来,所以警察有理由继续
    以武力将他“彻底制服”。

    这个案子和我们以前介绍过的辛普森案一样,同样属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
    它是由当地政府的检察官向四名被告起诉。我们在辛普森案中已经介绍过,在美国
    的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政府陷害平民,因此,依据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必须充分
    保障被告的公民权利。要求陪审团对待检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些证据必
    须是确凿的,完全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而辩方却不用提出铁证去证明被告肯定无罪,
    他们只需提供充分疑点,证明检方的证据是有疑问的。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检辩双
    方的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这样的法律要求之下,只要是证据具有争议性,陪审团
    就已经有理由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这个案子是比较特别的。它的被告是四名执法的警察。法
    律倾向于保护被告权利的条文,这时看上去反而是帮了警察局这样的政府执法机构
    的忙。陪审员也一定感到十分困惑。于是,辩方律师还必须使陪审团走出这样的困
    惑。辩方律师尽量使得陪审员相信,这些警察并不是恶魔,他们也是平常人,只是
    他们找了一个危险的工作而已。他们冒着危险去做一些常人不愿意做的事情,最终
    是为了保护平民不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如果他们在高度紧张地制服罪犯的过程中,
    有了一些有争议的举动,就要因此被判有罪入狱失去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公正
    待遇又在哪里呢?

    最终,陪审团就这样被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证词所说服了。他们至少认为这段
    83秒钟录像带所反映的四名警察的行为,并不能铁定就确认为是违法攻击。我已经
    说过,在刑事诉讼中,这样的结论已经足以使陪审团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代表我的看法。我只是想通过这些介绍,让你了解事情
    的复杂性。

    就像其它的案件审理一样,结束之后陪审员就回家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愿意
    出来谈论他们经历的审理,但是也会有一些人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我记得在这个
    案子之后,有一名陪审员回答了记者的这样一个问题:你在作出这个判定之后,你
    是否觉得自己可以在晚上良心安宁地睡着?他回答说:是的。我也相信,也许是全
    部,至少是绝大多数的陪审员,相信自己是依照证据,依照法律,同时也是凭着良
    心作出了这样的判断的。

    但是,我想这些陪审员回家后的第一个晚上,就无法入睡了。宣判后只有几个
    小时,暴力行为就开始发生,而且迅速蔓延开来,到了夜晚已经是烽烟四起了。

    暴乱主要发生在洛杉矶的中南区,这正是洛杉矶的一个“问题区”。大量的少
    数族裔在那里居住。没有人否认,这场暴乱的起因是这场审判的结果。但是,却几
    乎没有人简单地因此就推断,这是一场黑人反抗白人的暴动。甚至,事件至今已经
    整整五年过去了,人们觉得,还是很难给这场暴乱的性质下一个准确的结论。为什
    么呢?让我们再来看一看这场暴乱。

    这场暴乱的激烈和混乱程度,使人们至今还觉得不堪回首。一开始,只是有一
    些黑人孩子向过路的汽车扔酒瓶。然后,就有人截下了两个白人的汽车,把他们拖
    出来殴打。然后,一架直升飞机的现场拍摄和电视直播,致使在全美国的众目睽睽
    之下,一个36岁名叫奥立佛·丹尼的司机,被拖出他所驾驶的集装箱卡车,五个人
    不仅围殴他,并且用灭火机砸他的头,企图致他于死地。最后,居然还不忘偷走了
    他的钱包。

    泄愤的殴打,在不少地方发展成为由帮派少年参与的肆意谋杀。那天晚上,一
    名记者的车就被一群帮派的黑人少年拦下,他们不仅砸他的车,还试图把他拖下车
    去。当时他还系着安全带,一个少年拖了几把拖不下来,不耐烦了,掏出抢就给了
    他三枪。

    而且,人们惊奇地看到,理应是愤怒的场景似乎很快变成了一场狂欢。有在大
    火前跳舞的,更普遍的却是人们发现了抢劫的乐趣。于是,记者所拍到的已经不再
    是愤怒的脸庞。镜头所拍摄到的那些提着大包小包从超级市场破损的大门里出来的
    人,一个个都是乐呵呵的。在整个暴乱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中,甚至还包括两男一女
    坐在一辆不知是偷来还是抢来的车里,然后当场享受超速飙车,造成翻车死亡。

    说是“暴动”,但是没有任何组织,全是一些散民,里面还有大量的所谓帮派
    青少年。从愤怒地砸汽车,砸政府机构的玻璃开始,直至人身攻击,纵火,对各种
    商店全面抢劫,造成大规模的破坏和伤害。这场暴乱之后,有五千人被控各种刑事
    犯罪。此时,人们才发现,这被控罪的五千人中,有一半以上竟然是西班牙裔。当
    清理财产损失的时候,人们更是惊讶地发现,有近一半因烧掠而受到损失的,是与
    这场审判的种族纠葛毫不相干的朝鲜裔居民。然后,通过各方面的访问和调查,完
    全有理由相信,有相当一部分的黑人对亚裔的不满甚至敌意由来已久,这次受到攻
    击并不是偶然的“误伤”。

    还有,这个中南区是黑人集聚的地区,当然有大量黑人住宅,也有相当数量黑
    人经营的企业店铺。大火一起,无法控制,也就有黑人住宅受到波及的情况。但是,
    在普遍的放火和抢掠中,尽管黑人经营的企业店铺纷纷挂出“黑人经营”的牌子,
    以期使自己可以区别于白人或亚裔,求得免于烧掠的下场。但是,根据调查,这样
    的标志,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起任何作用。他们肤色相同的同胞,并不因此“手下
    留情”。

    面对这样的一团混乱,人们怎么能轻易就给这场暴乱贴一个“反抗”的标签,
    认定它就是“黑人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呢?

    从这场暴乱开始,直至暴乱之后很久,无数黑人都为此感到沮丧。他们和许多
    其他族裔的人都看到,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黑人在这场暴乱中被事件本身进一步公
    开分裂。黑人当然并不都是暴力的参与和支持者。刚才我们提到的那名集装箱卡车
    司机,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一名素不相识的宇航工程师在电视中看到后,
    冒着生命危险开着自己的车赶到现场。他是在三名黑人的帮助之下,才得以把重伤
    濒临死亡的司机救出,并且送往医院的。我们前面提到的那名被射了三枪的记者,
    也是在一个黑人家庭的电话求救和帮助下,才得以死里逃生。还有许多对审判结果
    不满的黑人,在审判之后聚集在他们的教堂里,举行和平的抗议集会。并且在暴力
    发生时祈祷和平。

    这一案件比较特殊的地方还在于,四名警察虽然在地方检察官的控告中被判罪
    名不成立,但是,这次控告依据的是属于州法部分的刑责。与此同时,联邦政府的
    检察官,还认为有充分理由控告他们触犯了属于联邦法范围的民权法,就是他们作
    为政府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过度,侵犯了洛德尼·金的公民权利。所以,在联邦法
    庭立即又展开了另一场审理。

    又经过将近整整一年的审理,联邦法庭的陪审团得出了四名警察中两名违反联
    邦民权法有罪,另外两名无罪的结论。这个结论似乎使大多数的人都感到满意。宣
    判之后,森严戒备的洛杉矶警察都松了一口气。历史的一页似乎就这样翻过去了。

    然而,凡是支付了高昂代价的历史事件,都不应该只是一道一抬脚就能跨过去
    的历史门槛。如果人们至多是象被绊了一跤,掸掸尘土,头也不回地就奔向前去,
    连一点真正的教训都没有得到,那么人类所付出的生命,鲜血,尊严,不是太轻贱
    了吗?在这里,大家都认为,这么大的事件显然不应该简简单单地就被时间的河流
    冲刷干净。但是看来,迄今为止五年的不断反省,还不足以使人们完全找到答案。
    不论是亲历这场灾难的平民百姓,还是以这一事件为主题撰写论文的专家学者,都
    一次次地发现,各种因素纠葛太深。而当人们想去理出教训的时候,又很难完全脱
    开自身的局限性。我们看到,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所属的种族,阶层,经历,等等,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

    今天的洛杉矶中南区,依旧可以看到许多焦黑的五年前的废墟。尽管事件之后,
    联邦政府投入了九亿美元的资金,可是依然不能使这一地区在这五年内完全复元。
    因为这里的店铺和中小企业都是私营的。经历了这样一场风暴之后,许多业主对这
    个地区不再有安全感而选择离去。一名店主对记者说,“我是黑人,我以此自豪。
    我也爱我的黑人同胞。可我也是一名业主,我还必须养家。我永远不会再回到这里。”
    黑人业者尚且如此,其他人的疑惧更可想而知了。看着那些废墟,宛如一座座黑色
    的纪念碑,它们向人们在诉说些什么呢?

    好了,我似乎今天应该在这里打住了。在这封信里,我只希望你在开始了解美
    国种族问题的时候,对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艰巨性,有一个最初的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最大的“杀手”莫过于“简单化”了。

    对于我们来说,在看到美国这样一个种族纷杂的浓缩小世界的时候,也终于认
    识到,美国在长期的种族矛盾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是身置其中的我们无法彻
    底持一个袖手旁观的态度,就是对于你和所有美国之外的人们,也无法完全以隔岸
    观火的轻松好奇心情,对待这些看上去似乎是“毫不相干”的问题。因为,在这个
    世界上,各个族裔以及他们所携带的各种宗教文化习惯等等,甚至他们所寻求的自
    身利益,都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每一分钟发生着类似的矛盾和冲突。从波黑战
    争到非洲图图族胡图族之间空前野蛮的种族杀戳,几乎不胜枚举。从人类的许多战
    乱中,都有一颗种族矛盾和文化冲突的坚硬内核隐含其中。而这个世界的人们还在
    越走越近,叫人看着多少捏把汗。至今我们尚不知道,人类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对
    付这样一个越来越小的地球和越来越近的距离。所以,美国民众现在先行一步所面
    对的种族问题,就无疑显得意味深长。

    希望你喜欢这个话题。

    有空来信。

    祝好!

    林达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感叹:林达这三部曲太有分量了,不知国内是否有销售。不过现代这个速射面的时代,恐怕很少有人能从头到尾看完这个大部头。
      • 我只看了一些章节, 感觉他对美国社会的介绍非常理性和实在. 很值得看.
      • 那是北京三联约的稿,97年就出了第一本了。
    • 文章很长,但值得一看...百无聊赖的时候就读读吧... :-)
      • 好像是在说我?!:P
        • 哈哈....确实是这样..... :-)
    • 最后的结局是四名警官无罪开释。不过大家注意到没有,与新扑僧的案件不同的是,这四名警官为何又被从新审理一遍?
      • 分两次检控,一次是州法部分,另一次是联邦法部分。
        • wrong
          • ???
            •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 陈伟 (注:好文呀!资料详实可靠,这种CASE BY CASE的阐述原胜于一些对自由和民主泛泛的讨论,推荐一读。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回首往事,1992 年洛杉矶市发生震撼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与新闻媒体报导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一)震惊全美的无罪判决

                1991年3月3日,堪称美国当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国为首的联军提出的停火条件,海湾战争正式结束。美军以148人阵亡、458人负伤的代价,取得重创伊拉克42个师,一举收复科威特的空前胜利。同一天,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阵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瞅着那浓烟四起、满目疮夷的景象,令人整个儿感觉是置身于刚刚遭受过猛烈空袭的中东古城巴格达。

                实际上,当得知无罪判决结果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惊讶、意外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

                要说这事可真是有点儿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那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由10位白人、1位亚裔和1位拉美裔组成的陪审团那天全都吃错了药吗?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它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审判时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晚间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给陪审团看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三大电视新闻网播放的电视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和画面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已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预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证据,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因此,无罪判决一出,空前大祸从天而降。

                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每一次开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档案,在结案后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开的金案原始档案和当事人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二)借酒耍疯的超级壮汉

                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市,从小酷爱体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职业选手水准,但学习一塌糊涂,中学没念完就退学当了建筑工人。罗德尼·金其人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气比原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Dennis Rodman)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这恐怕要跟两位著名的黑人篮球明星比较一下,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球技出神入化、人称"空中飞人"的原公牛队后卫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体重195磅;体壮如牛、绰号"邮差"的爵士队强力前锋卡尔·马龙(Karl Malone),身高2.08米,体重260磅。相形之下,罗德尼·金身高1.88米,体重250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经过与两位大牌球星的这番对比,如果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把罗德尼·金描述为一个超级强壮的大汉,恐怕没人会否认吧。

                金的野牛脾气到底有多邪乎呢?这也要举个例子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1989 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韩裔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为这点小事儿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乾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入狱后,金表现特别好,是监狱里的模范犯人。1990年12月,狱方同意他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狱后,找了一份建筑工的活儿,重新干起了卖力气的老本行。起初他还能控制自己,但时间一长,架不住酒肉朋友热情相劝,禁酒的假释条件逐渐忘到脑后,他重开酒戒,经常开怀畅饮,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与他的两位黑人哥们儿在一起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他一边看球一边痛饮,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气的金东倒西歪,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飞驶。已经喝迷糊了的金一点也没觉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辆加州公路巡逻处的警车。警车中的女巡警辛格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紧追。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霎时间,警灯闪烁,警笛嘶鸣,勒令金立刻停车。金的哥们儿在车内连声高叫:后面是警察,快停车!可是,罗德尼·金却跟没听见一样,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看来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个有案底在身的假释犯,酒后驾车被警方抓获后,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可是,一个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应当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脱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释罪犯酒后驾车并试图逃脱警察追捕,将被重罚。金本人后来对记者解释了当时拒不停车的原因,称自己在狱外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狱。至于超速驾驶一事,金狡辩说,他当时并没注意看车速表,凭感觉,车速大约在时速80英里左右。

                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证时说,金当时的时速大约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这个车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道,美国陆军装备的眼镜蛇式武装攻击直升机,在满载兵器和弹药时的最高速度为时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时速为65英里。

                在法庭审判时,金本人没有就超速驾驶、拒不停车等问题出庭宣誓作证,这是其律师给支的高招儿。律师担心,在酒后超速驾车和拒不停车两件事上,金并不占理,出庭作证肯定对他不利。至于后来挨打的经过,自有录像和医生报告为证,警方无法抵赖。如果金本人出庭为挨打一事作证,虽然有可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但被告律师肯定会借机盘问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释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来,捎带着把金证词的可信度贬得一钱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证,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师不得随意向陪审团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三)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

                在辛格警官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驱车拐进了市区的一条小路,谁料想,前方一辆大卡车已把路堵得严严实实。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天上直升飞机盘旋轰鸣,地面2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金已是插翅难逃了。

                辛格警官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无路可逃的逃犯立刻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吓得魂不附体,连滚带爬,趴在地上只敢喘气,不敢吱声,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上来的酒劲儿,他迷迷糊糊地感到,这回恐怕是闯下大祸了,这么多警察围上来,天上还有直升飞机盘旋,再怎么折腾也难逃法网了,乾脆破罐破摔,借酒耍疯,把警官气晕一个算一个。面对辛格警官的厉声警告,金毫无反应,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空中的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警官气得七窍生烟,继续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就在这时,站在辛格警官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 Konn)警长突然大吼一声:"停住"!原来,孔恩警长是洛杉矶市警察局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此外,在嫌犯手中无刀无枪的情况下,警方是不能轻易动枪的。听到吼声后,辛格警官回头一瞅,见是孔恩警长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难而退,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警长一挥手,4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4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4位警官贴身格斗。一番徒手较量,4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其中数肚皮已发福的鲍威尔警官跌得最狼狈。

                孔恩警长见状大惊,在警告无效后,他启动了高压电警棍,想一举将金打翻在地。照常理,这五万伏电压的高压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2.20米、体重320磅的湖人队中锋侠客·奥尼尔(Shaquille O'neal)恐怕也会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长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转瞬之间就站了起来。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高喊:"不要打头部,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金,远远超出了适度动武的范围。虽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此时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服从命令,一直不停地滚动。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记警棍之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并趴在地上不再动弹。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叫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急救室抢救。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耍蛮拒捕,警方若适度使用武力,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4个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迸裂、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恨过毒。在常人眼中,当年白人三K党徒私刑黑人也不过如此。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原来,距殴打现场约30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拿起几天前才购买的一架索尼牌摄像机来到阳台,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81秒钟的实况录像。

                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画面,也没拍摄到4位警官与金徒手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丢人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短短81秒钟录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最出名的业余摄像师。

                (四)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

                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给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偶然拍摄到一段警察打人的录像,问警方是否有兴趣看看?谁知道,接电话的警官鬼迷心窍,竟然表示毫无兴趣。主动靠过去的热脸蛋却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气之下,便给CNN洛杉矶办事处打了个电话,但却没人接电话。为保证录像画面的新闻时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决定主动送货上门,驱车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市的地方电视台KTLA。

                这可真是天上掉馅儿饼啊!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KTLA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当机立断高价卖下录像。经总裁拍板,编辑们把长度为81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长度68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大张旗鼓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反复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CNN总部在录像播出三个星期之后,才知道KTLA提供的录像带删除了至关重要的部份,副总裁特纳(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后重播这条新闻时,应把被删剪的部份补上〔2〕。说来也巧,笔者当年正在美国大学读洋书遭洋罪,平时极少看电视,但有一天在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等人时,极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闻中有金拒捕的画面,总共也就是两三秒钟时间。可是,三大电视网和KTLA 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仍然照播不误删剪过的录像。

                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新闻和娱乐节目都是免费的,KTLA电视台的节目在洛杉矶地区也不收费,但CNN的电视节目却只有那些已购买了有线电视节目(Cable TV)的观众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阶层一般很少有人花额外的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而且,普通美国民众生活节奏紧张,即使花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赛实况、专门频道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名片,每天认真收看CNN新闻的观众并不多,更很少有人会注意警察打人录像的微小差别。因此,真正知道原始录像被删剪一事的美国人,可以说微乎其微。

                甚至就连老布什总统也被蒙在鼓中。与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点上班,下午3点下班)的里根总统不一样,老布什总统宵衣旰食,事必躬亲,加上曾出任美国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经历,新闻媒体便讥讽他是"国务院中国科科长兼中央情报局首席情报分析员"。老布什整天瞎忙,自然不会有闲功夫关注金案详情,更不会留意CNN新闻节目中电视画面的微小变化,所以才会在得知无罪判决消息时,大发雷霆。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 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使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最终激起民变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导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导,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唯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导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罗德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因此,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经过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必须能够证明报导是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 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国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 Clark,任期1949─1967)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 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3〕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宣传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3%。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警方被告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基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经验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被告律师根据录像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陷入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陪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辩解说:"金从未失去控制","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过程,是他自己决定逮捕的时间要多久","他并没有遭到虐待","很多时候警棍根本没有打到身上","警察的行为完全合法"。另一位陪审员表示:"警察有权在必要时使用暴力进行逮捕,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纳税人雇他们干的"。〔4〕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5〕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6〕(United States v. 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运动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种种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并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吱,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候选人提出诸如"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之类的问题,令被告律师大惊失色。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量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对孔恩诉美国案〔7〕(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消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份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8〕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注释
              〔1〕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Laurence Powell, Timothy E. Wind, Theodore Briseno and Stacey Koon (1992).
              〔2〕Lou Cannon, Official Negligence. How Rodney King and the riots changed Los Angeles and the LAPD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97), p.24. (注明:当时CNN副总裁Ed Turner 与总裁 Ted Turner 同姓不同名)
              〔3〕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 (1966), http://laws.findlaw.com/us/384/333.html
              〔4〕The Rodney King Case: what the jury saw in CA v. Powell [video recording], (Oak Forest, IL: MPI Home Video, 1992)
              〔5〕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当大陪审团作出起诉的裁定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继续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发生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法官依法量刑,作出司法判决。
              〔6〕United States v. Lanza, 260 U.S. 377 (1922), http://laws.findlaw.com/us/260/377.html
              〔7〕Koon v. United States, 000 U.S. U20014 (1996), http://laws.findlaw.com/us/020014.html
              〔8〕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1941), http://laws.findlaw.com/us/314/252.html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29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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