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2、新移民短登
本节讨论到加拿大短登的原居住地在中国的移民的情况,以后有时间再谈原居住地在美国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公民身份的人的情况,二者有很大不同。
其实如果你明白了第一节所讲的内容,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说归到底,是一个确定你的Residency和“Filing Position”的问题。你在分析了自己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以后,如果确定是Resident,就按Resident的要求办,如果是Non-Resident,就按Non-Resident的要求办。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对上一节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首先引用两段有关Residency的法律的原文给感兴趣的人参考:
“The determination of a person’s residence is a complex question which requires the judge to weigh many factors. It is clear that residence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a person’s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Act, though a person’s status may be some evidence of residence.”
“The question is where the taxpayer, in his settled routine of life, 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 lives. One must examine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taxpayer in mind and fact settles into, maintains or centralizes his ordinary mode of living, with its accessories in social relations, interests and conveniences, at or in the place in question. Material factors include (a) past and present habits of life, (b) regularity and length of visits in the jurisdiction asserting residence, (c) ties within that jurisdiction, (d) ties elsewhere, and (e) permanence or otherwise of purposes of stay abroad.”
加拿大和中国都是对其税务居民征收全球收入所得税的国家,如果你在同一时间在两个国家都有所谓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那么根据两个国家各自的法律,你就同时是两边的税务居民,原则上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签署Tax Treaty,你就要两边都按全球收入计算所得税。
这时Tax Treaty中的“Tie-breaker rule”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是这条协议的原文:
“ 2. Where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then his status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a)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f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with which his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b)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cannot be determined, or if he has not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c) if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in neither of them,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national;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这里所列举的条件是一级一级的,也就是说第一个条件满足了就不再看其它的条件;第一个不满足,再看第二个,等等,以此类推。这里提到的若干法律名词都有相关的案例法来解释。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你和其中一个国家的关系更近而且更多,那么另一个国家就会根据协议慷慨地认为你是它的非居民,但是这个国家对你所得到的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收入仍然有先征税的权利,你的居住国会给你相应的foreign tax credit。
下面就用常见的两种所谓“短登”的情况作一些分析和说明:
1. 短登的第一种情况:不想马上放弃现有的工作和生活,但又不想让移民纸马上作废,全家,或其中一人,利用休假或其它闲暇时间,到加拿大来“landing”一下,从而依照移民法的规定,争取到了三年左右的时间可以暂时不用居住在加拿大而保持有效的移民身份。这期间只在加拿大做短暂停留,居住在临时的住所。回到原居住地后仍继续一样的生活、工作,两、三年后再作决定是否长期迁往加拿大居住。
这种情况下,你其实根本就没有建立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你的绝大部分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工作、家人及全部生活的重心仍然在中国,虽然你领了SIN卡、驾照,并不代表你马上就建立了在加拿大长期居住的关系,你仍然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如果你没有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其实你是根本不需要报税的(注意:不报税是指什么税表都不用填,而不是在税表上把收入写上零)。
当然,如果你来了一趟,建立了很多在加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买了房子,也没有长期租给别人,带来了大部分的钱,建立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等等,在原居住国也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或生意,这时你到底和哪个国家的tie更近更多就会变得比较模糊,即使你去咨询专业人士也会得到不同的意见,这种情况下,为保险起见,你最好提出申请让CRA出一个关于你的Residency的意见并备案,以免日后有分歧。当然,多数普通家庭通常不会有这么复杂的情况发生,我们在此也不做过多讨论。
有些人以为只要登陆过就要报税,或听说报税可以领GST退税和牛奶金,这时你所采用的Filing Position是Resident,那么只要你把你自登陆之日起的全球收入都写在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率缴税,按照对税务居民的要求申报海外资产等等,技术上讲也是正确的。然而据我所知,现实中很多人的做法却是,一方面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另一方面又隐瞒海外收入,反映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的收入很低,从而得到GST退税和牛奶金,这种情况下,你已经是在”understate your income”,是事实上的Criminal。
还是那句话,基本原则就是你不能什么好处都占着,见便宜就上往往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果你暂时不想申报海外收入和资产,你的情况又符合非居民的要求,决定采用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如果你带了足够多的钱放在银行,你一定要告诉银行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使用你的海外地址作为联系地址,这样,当你的钱产生利息或其它投资收入的时候,银行给你出具的将是NR4而不是给Resident出具的T3或T5,同时银行会直接扣除Non-resident Tax并上缴给CRA,这样你就不用再另外填报税表了。如果你没有告诉银行这些,而且使用了一个朋友或亲戚的境内地址,银行就会给你出具T3或T5,CRA也会收到一份,而你的T3或T5上的收入是还没有上过税的,CRA就会给你催促你报税,情况反而变得复杂了。
再说一点题外话,关于短登时申请健康卡的问题,在我看来,就Ontario的规定来讲,短登时申请健康卡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你根本达不到居住的要求,而且即使你申请了,按规定离境的时候也要向健康部报告的,如果你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我在上一节里讲过,和保险欺诈是同一性质,因为你没有对承保人说实话。这一点虽然和税法没有多大关系,但却是每个移民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你对我所说有疑问,请到各省的健康部网站查询有关规定。
2. 短登的第二种情况:夫妻中其中有一人已经在加定居一段时间,已经是居民,另一人也是出于延长身份有效期的目的过来短暂登陆,之后又独自回去继续两地分居的生活。
这种情况下的Residency比较富有争议,选择做Resident或non-resident都有道理,当然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又有所偏重。
基本来说,一个广泛认可的原则是夫妻应该是一体的,如果夫妻其中一个把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那么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道理也应该把同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除非你们是分居(Separated)的情况。但是中国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夫妻长期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出现问题,虽然这点洋人很难理解。
如果尚留在国内的一方还在全职做着自己的工作或生意,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并没有在加拿大建立起来,你可以采取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从而不用申报国内的收入。这种做法也是有案例法的先例的。不过要注意的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这一方在他的税表上便不能claim “spousal amount”,因为他的配偶是Non-resident。
这么做可能会被CRA来信问询,因为夫妻两人的Residency不一样对他们来说是挺不一般的一件事,需要问清楚情况再判断一下。这时如果你的英文好,就可以自己回一封信解释一下,不过我相信如果这信找专业人士来写会比你写更有效,如果你一定要自己写,就实话实说就行了。至于CRA是否会和你的意见一致,就很难说了,因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有争议的,CRA也还从未针对这种情况出过官方的Ruling,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Review你的file的officer的判断。
另一种情况,如果尚留在国内的一方愿意把自己的全球收入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当然你可以附上中国的完税证明claim foreign tax credit,但因为加拿大的税率较高,你最终可能还会补一些税,除非你的收入很低很低),而且申报海外资产,夫妻就都可以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但税表中有一个地方是要求你填写配偶的居住地址,如果两个人的居住地址不一样的话。同时如果你们的全球收入总和仍然满足一些针对resident的credit的要求,你们也可以享受,比如牛奶金等。上次针对我的上一节文章有位网友一直坚持的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配偶带孩子在国内领取牛奶金仍然合法,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前提是1)申报全球收入和海外资产;2)孩子不能单独在国内由祖父母抚养,必须和父母或父母之一在一起。这可以说是当孩子不在加拿大时唯一合法领取牛奶金的情况。其中又属当孩子和母亲在一起的情况比较容易得到CRA的认同。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就是先根据你的各种情况确定Filing Position,确定了以后要按照该Filing Position的要求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实申报各种信息。反之,如果你既想占着当Resident的好处,又隐瞒海外收入,就是在钻警察的空子,是事实上的Criminal,因为你“Underreport Your Income”。
(本节结束,待续)
本节后记:
大家可以看出,这一节中加了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内容,是给几位业内人士看的,以便有争议的时候大家可以有的放矢。这一节也写得比较辛苦,因为上次引出的一些意见使我写的时候比较如履薄冰,不断查证,以争取做到所提供的信息都有根有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准确。
欢迎有建设性的、对大家都有帮助的砖头,呵呵。:)
按照计划,下次是关于正式登陆第一年有关的问题。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本节讨论到加拿大短登的原居住地在中国的移民的情况,以后有时间再谈原居住地在美国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公民身份的人的情况,二者有很大不同。
其实如果你明白了第一节所讲的内容,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说归到底,是一个确定你的Residency和“Filing Position”的问题。你在分析了自己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以后,如果确定是Resident,就按Resident的要求办,如果是Non-Resident,就按Non-Resident的要求办。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对上一节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首先引用两段有关Residency的法律的原文给感兴趣的人参考:
“The determination of a person’s residence is a complex question which requires the judge to weigh many factors. It is clear that residence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a person’s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Act, though a person’s status may be some evidence of residence.”
“The question is where the taxpayer, in his settled routine of life, 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 lives. One must examine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taxpayer in mind and fact settles into, maintains or centralizes his ordinary mode of living, with its accessories in social relations, interests and conveniences, at or in the place in question. Material factors include (a) past and present habits of life, (b) regularity and length of visits in the jurisdiction asserting residence, (c) ties within that jurisdiction, (d) ties elsewhere, and (e) permanence or otherwise of purposes of stay abroad.”
加拿大和中国都是对其税务居民征收全球收入所得税的国家,如果你在同一时间在两个国家都有所谓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那么根据两个国家各自的法律,你就同时是两边的税务居民,原则上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签署Tax Treaty,你就要两边都按全球收入计算所得税。
这时Tax Treaty中的“Tie-breaker rule”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是这条协议的原文:
“ 2. Where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then his status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a)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f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with which his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b)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cannot be determined, or if he has not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c) if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in neither of them,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national;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这里所列举的条件是一级一级的,也就是说第一个条件满足了就不再看其它的条件;第一个不满足,再看第二个,等等,以此类推。这里提到的若干法律名词都有相关的案例法来解释。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你和其中一个国家的关系更近而且更多,那么另一个国家就会根据协议慷慨地认为你是它的非居民,但是这个国家对你所得到的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收入仍然有先征税的权利,你的居住国会给你相应的foreign tax credit。
下面就用常见的两种所谓“短登”的情况作一些分析和说明:
1. 短登的第一种情况:不想马上放弃现有的工作和生活,但又不想让移民纸马上作废,全家,或其中一人,利用休假或其它闲暇时间,到加拿大来“landing”一下,从而依照移民法的规定,争取到了三年左右的时间可以暂时不用居住在加拿大而保持有效的移民身份。这期间只在加拿大做短暂停留,居住在临时的住所。回到原居住地后仍继续一样的生活、工作,两、三年后再作决定是否长期迁往加拿大居住。
这种情况下,你其实根本就没有建立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你的绝大部分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工作、家人及全部生活的重心仍然在中国,虽然你领了SIN卡、驾照,并不代表你马上就建立了在加拿大长期居住的关系,你仍然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如果你没有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其实你是根本不需要报税的(注意:不报税是指什么税表都不用填,而不是在税表上把收入写上零)。
当然,如果你来了一趟,建立了很多在加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买了房子,也没有长期租给别人,带来了大部分的钱,建立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等等,在原居住国也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或生意,这时你到底和哪个国家的tie更近更多就会变得比较模糊,即使你去咨询专业人士也会得到不同的意见,这种情况下,为保险起见,你最好提出申请让CRA出一个关于你的Residency的意见并备案,以免日后有分歧。当然,多数普通家庭通常不会有这么复杂的情况发生,我们在此也不做过多讨论。
有些人以为只要登陆过就要报税,或听说报税可以领GST退税和牛奶金,这时你所采用的Filing Position是Resident,那么只要你把你自登陆之日起的全球收入都写在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率缴税,按照对税务居民的要求申报海外资产等等,技术上讲也是正确的。然而据我所知,现实中很多人的做法却是,一方面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另一方面又隐瞒海外收入,反映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的收入很低,从而得到GST退税和牛奶金,这种情况下,你已经是在”understate your income”,是事实上的Criminal。
还是那句话,基本原则就是你不能什么好处都占着,见便宜就上往往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果你暂时不想申报海外收入和资产,你的情况又符合非居民的要求,决定采用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如果你带了足够多的钱放在银行,你一定要告诉银行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使用你的海外地址作为联系地址,这样,当你的钱产生利息或其它投资收入的时候,银行给你出具的将是NR4而不是给Resident出具的T3或T5,同时银行会直接扣除Non-resident Tax并上缴给CRA,这样你就不用再另外填报税表了。如果你没有告诉银行这些,而且使用了一个朋友或亲戚的境内地址,银行就会给你出具T3或T5,CRA也会收到一份,而你的T3或T5上的收入是还没有上过税的,CRA就会给你催促你报税,情况反而变得复杂了。
再说一点题外话,关于短登时申请健康卡的问题,在我看来,就Ontario的规定来讲,短登时申请健康卡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你根本达不到居住的要求,而且即使你申请了,按规定离境的时候也要向健康部报告的,如果你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我在上一节里讲过,和保险欺诈是同一性质,因为你没有对承保人说实话。这一点虽然和税法没有多大关系,但却是每个移民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你对我所说有疑问,请到各省的健康部网站查询有关规定。
2. 短登的第二种情况:夫妻中其中有一人已经在加定居一段时间,已经是居民,另一人也是出于延长身份有效期的目的过来短暂登陆,之后又独自回去继续两地分居的生活。
这种情况下的Residency比较富有争议,选择做Resident或non-resident都有道理,当然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又有所偏重。
基本来说,一个广泛认可的原则是夫妻应该是一体的,如果夫妻其中一个把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那么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道理也应该把同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除非你们是分居(Separated)的情况。但是中国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夫妻长期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出现问题,虽然这点洋人很难理解。
如果尚留在国内的一方还在全职做着自己的工作或生意,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并没有在加拿大建立起来,你可以采取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从而不用申报国内的收入。这种做法也是有案例法的先例的。不过要注意的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这一方在他的税表上便不能claim “spousal amount”,因为他的配偶是Non-resident。
这么做可能会被CRA来信问询,因为夫妻两人的Residency不一样对他们来说是挺不一般的一件事,需要问清楚情况再判断一下。这时如果你的英文好,就可以自己回一封信解释一下,不过我相信如果这信找专业人士来写会比你写更有效,如果你一定要自己写,就实话实说就行了。至于CRA是否会和你的意见一致,就很难说了,因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有争议的,CRA也还从未针对这种情况出过官方的Ruling,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Review你的file的officer的判断。
另一种情况,如果尚留在国内的一方愿意把自己的全球收入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当然你可以附上中国的完税证明claim foreign tax credit,但因为加拿大的税率较高,你最终可能还会补一些税,除非你的收入很低很低),而且申报海外资产,夫妻就都可以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但税表中有一个地方是要求你填写配偶的居住地址,如果两个人的居住地址不一样的话。同时如果你们的全球收入总和仍然满足一些针对resident的credit的要求,你们也可以享受,比如牛奶金等。上次针对我的上一节文章有位网友一直坚持的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配偶带孩子在国内领取牛奶金仍然合法,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前提是1)申报全球收入和海外资产;2)孩子不能单独在国内由祖父母抚养,必须和父母或父母之一在一起。这可以说是当孩子不在加拿大时唯一合法领取牛奶金的情况。其中又属当孩子和母亲在一起的情况比较容易得到CRA的认同。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就是先根据你的各种情况确定Filing Position,确定了以后要按照该Filing Position的要求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实申报各种信息。反之,如果你既想占着当Resident的好处,又隐瞒海外收入,就是在钻警察的空子,是事实上的Criminal,因为你“Underreport Your Income”。
(本节结束,待续)
本节后记:
大家可以看出,这一节中加了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内容,是给几位业内人士看的,以便有争议的时候大家可以有的放矢。这一节也写得比较辛苦,因为上次引出的一些意见使我写的时候比较如履薄冰,不断查证,以争取做到所提供的信息都有根有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准确。
欢迎有建设性的、对大家都有帮助的砖头,呵呵。:)
按照计划,下次是关于正式登陆第一年有关的问题。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