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一、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二、有特殊理由,須持用我國護照。
第 18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
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
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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